审批事项: | 《印刷经营许可证》补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第十二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
办理条件: |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