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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七)公众参与情况;(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办理条件: (1)海洋工程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工程建设环境管理的规定;(2)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报告书中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调查站位、频次等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3)工程分析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阐述清楚;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全面准确;工程建设和运营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可接受;(4)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可行、有效,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工程符合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海洋生态保护、恢复或补偿对策措施可行、有效;(5)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6)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