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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注销)

审批事项: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注销)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办理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