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典当行解散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 ||
办理条件: | (一)取消典当业务经营资格经股东会同意,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向省金融局提出取消经营资格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二)典当行解散应当向省金融监管局提出解散申请,并提交清算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审核审批申请表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清算报告
送达地址确认书
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共享后可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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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