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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市级审批

审批事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市级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办理条件: (一)申请对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和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