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泉政办[2017]150号); 2.[规范性文件]《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泉科〔2017〕288号) | ||
办理条件: | 1.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泉州。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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