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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省级权限)

审批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省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5)因自然灾害、公共安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的,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6)委托设区的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林草部门实施部分权限[省属国有林场(省直属国有林场除外)林木采伐审批,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基干林带和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已明确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除外)]。(7)委托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实施部分权限(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8)下放福州新区管委会实施部分权限(珍贵树木采伐)。(9)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部分权限(珍贵树木采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材料
林木采伐申请书
原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