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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审批事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办理条件: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