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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证》延期

审批事项: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期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办理条件: 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港口经营换证(或延期)申请书。
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福建省《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第1-5项对应许可规定中除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过驳锚地或浮筒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的的其他申请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