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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新办)

审批事项: 医疗广告审查(新办)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医疗广告审查权限的通知》(闽卫医政〔2014〕91号) 一、审查权限: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统一受理全省医疗广告申请,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行使医疗广告审查权。
办理条件: 1.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2.医疗机构拟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