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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审批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44号)。 第四条 (五)金融监管一处。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批(承办)、监管、服务及风险处置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厦门地区)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三、《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厦委办发〔2019〕37号)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四)金融监管处。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服务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
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分立后各机构注册资本需符合机构设立注册资本要求;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申请前已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分立,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厦门地区)(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股东应当具有出资能力,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控股股东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市、区两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申请前已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分立,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