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
办理条件: | 登记证书到期、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更换的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补证申请表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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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