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公安局

返回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审批事项: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关于做好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实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安〔2022〕2396号)
办理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 申请书
办学许可证
申办人法人资质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师资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师资人员的个人经历材料
师资人员的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
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培训场所所有权证件
训练场地、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交代理人身份证件
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地为租用时需提交)
教学计划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