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组织评审福建省“友谊奖”的审核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奖励 | ||
服务依据: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福建省“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98〕183号) 2.《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19号) | ||
办理条件: | (一)凡来闽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均可参评。 (二)对我友好,且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绩突出,为聘用单位、部门甚至地区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在闽工作年限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但有特殊贡献的除外。 (三)已获福建省“友谊奖”的人士不再参评。 (四)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五)向致力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外友好人士倾斜。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福建省“友谊奖”申请表。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