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更名的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
办理条件: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的。 2.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规划总平图
用地红线图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表》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