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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第12条 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5条、第7条 第5条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7条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编制。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初设报告及附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