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
办理条件: | 参保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注销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注销申请报告
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的材料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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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