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办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办理条件: | 登记证书到期、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更换的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社会团体换证、补办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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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