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公共汽车客运终止线路运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气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中线路运营权的终止条件。二、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 2.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请示
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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