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实施日期2021.01.01)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部门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条件: 1.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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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