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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一(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3.需现场审查,未经设置审批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还需进行公示,所需时间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交合作协议书
互联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
互联网医院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文件
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及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