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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市级)

审批事项: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市级)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按照审批权限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第二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 按照审批权限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其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2号)
第一部分“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管理”中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级移民安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其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7〕 227号)
第一部分“规划项目审批管理”中规定“水能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或核准时,必须附以下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移民管理部门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被征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其中,装机1万千瓦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规范性文件]《SL 290-200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移民安置实施等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规范性文件] 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移文[2010]15号);
[其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6号);
[其他]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办法的通知》(闽政移文〔2009〕71号)。
办理条件: 1、设区市级小型水利水电(水库)工程移民安置有关事项审批;2、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已经批准;3、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认可意见;4、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农村经济组织或居民对规划拟定的生产安置区、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5、已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2007完成)编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上报关于申请XX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的请示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设计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的意见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大纲的认可意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