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返回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新办)

审批事项: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新办)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治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戒毒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一)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准予许可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符合《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 3.符合戒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准予许可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 3.符合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从事戒毒治疗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戒毒治疗设备设施清单
戒毒治疗科平面图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戒毒治疗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