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市级)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应当以防洪规划为依据。 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 ||
办理条件: | 1、中型水利工程(含除险加固)、三级堤防和海堤(含除险加固)、新建小型水库,以及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要求由市级负责审批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文件规定“由福州、厦门市本级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项目,其中福州限在 闽江干流外”的原属于省级审批事项下放至福州、厦门市;3、项目法人已组建或筹建;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完成。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