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道路客运站终止经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三十第四款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
办理条件: | 1.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 2.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出申请;3.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道路客运站经营变更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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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