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生育补助金申领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2.[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
办理条件: |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或社保卡
出生证
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出院小结
医院有效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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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