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修正)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 ||
办理条件: | 具备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终止经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报告
《道路运输证》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