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延续注册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 ||
办理条件: |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的。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继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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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