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延续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办理条件: |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2)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延续的说明材料
原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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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