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申请延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 ||
办理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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