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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审批事项: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经办人身份证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客运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