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奖励 | ||
服务依据: | [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 ||
办理条件: | 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