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专养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前期加大力度推进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交规〔2012〕28号) 一、下放项目审核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全省规划内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审批、核准权限(包括项目“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核备、招投标过程监管、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
办理条件: | 1、符合交通公路规划;2、符合有关编制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