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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审批事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
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资信材料
产权证书
租赁合同或协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