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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审批事项: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办理条件: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2020年4月1日颁布,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还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需提交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