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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办理

审批事项: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办理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2、[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七、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州、盟)公安机关备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备案,并纳入监管。
办理条件: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或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具体法人资格。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
保安员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情况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情况
建立保安员管理制度情况
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交委托书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需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交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