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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首次备案

审批事项: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首次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办理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如有委托生产需提交委托关系文件)
产品名称信息(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产品配方
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样稿及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