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办理条件: |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指定窗口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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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