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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审批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闽卫医政函〔2019〕279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2. 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办理条件: 1.新设置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可以办理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缺项)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