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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审批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一)优化审批方式
征占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办理条件: 1. 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及备案且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2. 在我市属地范围内的省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审批权下放项目、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规划核准的项目、跨设区市项目除外);
3. 跨县(区、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如非本人来申请,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公章)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