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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

审批事项: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闽商务〔2021〕107号)一、核定条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1〕4号)一、核定条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办理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表和已采购资产合同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承诺函(进口设备)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