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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审批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条件: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防洪评价报告;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