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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办理条件: 1. 持证人死亡; 2. 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 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身份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