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
办理条件: | 1. 持证人死亡; 2. 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 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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