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7〕24号) 第十五条 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运营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监控平台在省内必须有独立的服务器,并通过省级平台技术对接的检测报告;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服务流程; (四)通过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且材料中平台过检申请单位必须与向省级平台报备的公司名称一致。 完成备案的,在省级交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 ||
办理条件: | 1、运营服务商应设立监控中心(分支机构也应设立监控中心),实行7×24小时监控,配备足够的专职监控人员;配备2部以上带有录音功能的服务热线电话,并保持畅通;负责存储、上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数据,不得篡改或虚报,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 2、运营服务商监控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3、运营服务商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委托监控车辆的行驶动态信息,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运营服务商应每天24小时安排技术值班人员,每日巡检监控平台设备设施,及时排查、处理故障。 5、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福建省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履行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条款、服务承诺
履行服务能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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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