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建筑之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办理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考核成绩合格。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
持证人员手持身份证原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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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