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小(1)型水库报废方案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 ||
办理条件: | 1、效益、功能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或库容基本淤满,或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水库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或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已签署相关协议)。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水库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降等论证报告
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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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