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狩猎场猎枪配购证核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a)《枪支管理法》;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b)《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闽公治〔2005〕97号)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一)由主管单位或狩猎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 | ||
办理条件: | a)到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批准文件; b)到工商管理部门取得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c)狩猎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枪支管理人员须无犯罪记录.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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