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
办理条件: |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户口簿
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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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