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年审,并提交一下材料:(一)《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二)《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营业执照、或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四)企业或加气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手册》或《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管理手册》;(六)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劳动合同。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报企业。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月30日前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结果记入燃气企业信用档案。 | ||
办理条件: | 满足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年审,并提交一下材料:(一)《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二)《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营业执照、或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四)企业或加气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手册》或《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管理手册》;(六)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劳动合同。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报企业。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月30日前作出年度检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年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结果记入燃气企业信用档案。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表
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
《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劳动合同
《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管理手册》
加气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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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