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督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
办理条件: |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缉私人员。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大型工程、机要交通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经批准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人员。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